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科技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科技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在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裁量基准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科技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科技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但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选择单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应当实行并罚。
第十一条 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提请厅长办公会或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裁量情形和裁量基准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要实行登记制度,对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归入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科技行政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将案情及案件查办情况的有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处罚金额的,罚款数额中的“以上”除第一阶包含所述罚款数额外,其余均不包含所述罚款数额。“以下”均包含所述罚款数额。
第十五条 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太阳1088vip(中country)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编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额在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 ||||
2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额在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 ||||
3 |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 |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登记证明,追回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科技行政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登记证明,追回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科技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登记证明,追回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科技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4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造成损失的 |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三)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造成损失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