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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太阳1088vip综合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13 12:57:46

(责任清单)其他类(3项)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备注 廉政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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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0-Z-00100-140000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核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提交的方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并公示,形式审查未通过的要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公示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4.事后监管责任: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情况进行中期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第七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与省财政厅共同行使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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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0-Z-00400-140000国家创新人才、团队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规范性文件】《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0〕10号)第七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538号) 全文。 

1.受理责任:依法通报申请所需在线填报的有关内容和上报所需申报材料,做到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科技部的要求,对申报人和团队的条件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申报专家申报领域分布,组织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并内部公示后,按照分配名额上报科技部。
4.转报责任:按照科技部的要求,将有关推荐资料报送科技部。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科技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关于开展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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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0-Z-00700-140000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08]539号)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2]716号)第九条 根据国家需求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科技部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并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等单位推荐意见和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并在科技厅网站等公众媒体公示确认名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入选的重点实验室实施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2、《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3、《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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